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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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657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02—0009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22
法规正文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建设厅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浙人专[2002]104

各市人事局(人事劳动局)、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直、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人事厅、省建设厅依据《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负责本省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的申报推荐、考核认定、考试组织、取得资格人员的管理和办理注册手续等工作。

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

(一)考核认定范围和条件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凡符合条件者填写《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三份),并提供经证明有效的学历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获奖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的任命文件复印件以及所在单位出具的执业道德证明。由所在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市人事部门、建设部门审核原件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名及盖章。各市讲申报名单和材料汇总后(汇总表见附件),于7月10日前报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省直、部属单位直接报送。

(三)对于工作调动且在新的勘察设计单位工作不满1年者,应由原单位出具业绩证明和职业道德证明。证明应由原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各地、各单位上报的申报人员,经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岩土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审定。

三、全省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

(一)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在省人事厅和省建设厅统一领导下进行。省人事厅负责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以及考试结果公布和发证等;省建设厅负责考试大纲和教材的发行、考试前培训以及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具体的考务工作委托省人事考试中心承担。

(二)报名条件,严格按照《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时间期限的,均计算到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三)考场统一设在杭州。有关考试报名和考前培训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是加强对岩土工程专业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此项工作要求严、标准高,涉及面广,各地人事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互相配合,通力协作,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建设厅

二〇〇二年六月四日

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人发[200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发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人发[2001)5号)要求,经建设部、人事部研究决定,现将《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八日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岩土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批准建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岩土工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建设部、人事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执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下设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岩土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由建设部、人事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岩土工程专业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的考试和注册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的考试组织、取得资格人员的管理和办理注册手续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考试与注册

第六条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受建设部委托负责拟定岩土工程专业考试大纲和命题、编写培训教材或指定考试用书等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工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第八条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

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向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由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义务范围内执业。

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从事岩土工程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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