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计委转发人事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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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计委转发人事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670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主题分类
有效性 废止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22
法规正文

浙江省人事厅

文件

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浙人专[2002]67号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转发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局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直、中夹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在省人事厅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省人事厅负责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以及考试结果公布和发证等工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考试大纲和教材的发行、考试前培训以及考试合格人员资格证书的定期登记工作;具体的考务工作委托省人事考试中心承担。 I

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严格按照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人发〔2001〕1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工作,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按照人发〔2001〕1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场统一设在杭州。有关考试的具体时间和考务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五、实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是提高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强队伍建设,规范工程咨询行为,保证工程咨询质量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鉴于此项工作要求严、标准高,涉及面广,请各地人事部门和计划发展部门互相配合,通力协作,确保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〇〇二年四月四日

关于印发《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发[2001]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计委、物价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加强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规范工程咨询行为,保证工程咨询质量,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决定在工程咨询行业实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现将《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人员名单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提高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规范工程咨询行为,保证工程咨询质量,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工程咨询行业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后,在经济建设中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英文译称:
  RegisteredConsultingEngineer。
  第四条凡在经济建设中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五条人事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负责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并成立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该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考试大纲、编写教材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或授权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
  (一)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8年;
  (二)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6年;
  (三)获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4年;
  (四)获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3年;
  (五)获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2年;
  (六)获非工程技术类、工程经济类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人员,其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年限相应增加2年;
  (七)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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