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质量技监局转发人事部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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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质量技监局转发人事部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5809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06—0010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25
法规正文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转发人事部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浙人专〔2006〕225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直、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注册计量师制度的推行,由省人事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组织实施,并对全省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考核认定、注册登记等进行统一管理。?

二、我省一级、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

(一)凡符合一级或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条件的人员分别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或《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2份,A4纸),并提供经证明有效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聘书、获奖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复印件及证明材料均要求一式2份)等有关材料。申报人员及其单位提供的所有材料和证明必须齐全有效、准确无误,并且与申报表相符。由所在单位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经市人事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原件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名及盖章。各市将申报名单和材料分别汇总后(汇总表见附件2、3),于2006年10月10日前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联系电话:85123287。省直、中央部属在杭单位直接报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对于工作调动且在新的单位工作不满1年者,应由原单位出具业绩证明和职业道德证明。证明须由原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现在公务员岗位工作、正在申报其他专业职业(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得申报注册计量师资格的考核认定。?

(四)各地、各单位上报的一级注册计量师申报人员,经省人事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报全国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二级注册计量师申报人员由省人事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专家进行考核认定,并经公示无误后批准公布。?

三、我省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

(一)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由省人事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管理。省人事厅负责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监督以及考试结果公布和发证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考试大纲和教材发行、考前培训、注册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省人事考试中心承担。?

(二)报名条件中凡涉及时间期限的,均计算到考试报名当年度年底。?

(三)考场统一设在杭州。有关考试报名和考前培训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实行注册计量师资格制度,是为了提高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障国家量值传递准确可靠的一项重要举措。此项工作要求严、标准高,涉及面广,各地人事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互相配合,通力协作,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印发《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现将《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人事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提高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障国家量值传递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据计量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事计量检定、校准、检验、测试等计量技术工作(以下简称“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注册计量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规定范围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注册计量师分一级注册计量师和二级注册计量师。

  英文分别译为:Level1CertifiedMetrologyEngineer

  Level2CertifiedMetrologyEngineer

  第六条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共同负责注册计量师制度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计量师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注册计量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质检总局负责拟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提出考试合格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会同质检总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相应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的考试。

  第十一条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4年;

  (二)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3年;

  (三)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2年;

  (四)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五)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六)取得其他类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计量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二条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工学类中专学历后,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2年;

  (二)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第十三条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质检总局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合格,由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行政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自收回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之日起,当事人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

第三章注册

  第十五条国家对注册计量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后方可以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名义执业。

  第十六条质检总局为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关,并负责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查工作。

  第十七条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经批准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并通过聘用单位报本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八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册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九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程序完成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申报材料的审查和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的审批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注册审批机关审批。

  各级注册审批机关自受理相应级别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各级注册审批机关应当自作出相关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并核发相应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

  第二十条《注册证》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限内是注册计量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计量师本人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初始注册者,可自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注册申请表;

  (二)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四)逾期申请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五)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的《计量检定员证》;

  (六)相应注册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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