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央省部属行业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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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央省部属行业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5911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08—0026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26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央、省部属行业、

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劳社工伤[2008]109号

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6号),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保障工伤人员待遇,经研究,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加工伤保险的中央、省部属行业、企业单位的老工伤人员自2009年1月1日起纳入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的中央、省部属行业、企业(除浙江省长广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铁路局杭州办事处、水利水电十二局外)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伤残鉴定为1-6级(含原由各单位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患尘肺Ⅰ-Ⅲ期的工伤人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自2009年1月1日起,纳入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老工伤人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仍按浙劳社工伤〔2003〕222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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