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博士后试点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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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博士后试点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5925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08—0007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6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博士后试点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博办[2008]1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博士后工作试点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博士后试点工作,推动我省博士后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博士后试点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博士后试点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博士后试点工作,推动我省博士后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我省博士后事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45号)和原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印发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博士后试点工作,旨在通过指导、扶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试运行博士后机制,积累博士后工作经验,为争取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奠定基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博士后工作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是指经省人事厅授权后,依托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合作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试验性地开展博士后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殊区域性机构。 第四条博士后试点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在省人事厅的统一管理下,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博士后试点工作的日常管理;指导、检查和督促各试点单位开展博士后工作;开展博士后工作业务培训,抓好博士后管理人员队伍建设。 各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协调本地区博士后试点工作。 试点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博士后工作具体管理制度,明确相关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六条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增设试点单位的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第七条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以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特殊区域性机构申请开展博士后试点工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企业规模处于国内同行业前列; (二)建有省级以上研发、技术中心,或同等水平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910.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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