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事厅 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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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省人事厅 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5928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08—0003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6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 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人发〔2008〕29号 各市和义乌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统计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2008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89号)精神,从2008年起,我省被列为国家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省份。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制定了《浙江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统计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2008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89号)精神,从2008年起,我省被列为国家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省份,现结合我省前4年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试点目标 促进统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探索科学、客观、公正、公平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加快开发和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德才兼备的高级统计专业技术人才,提高统计专业人员素质,促进我省统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为全省统计事业和经济建设服务。 二、考评方式 凡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统计实务》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按评价条件申请参加评审。 三、资格考试 (一)全省范围内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已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统计和相应管理工作的在职专业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903.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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