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事厅 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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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省人事厅 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5928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08—0003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26
法规正文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

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人发〔2008〕29号

各市和义乌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统计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2008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89号)精神,从2008年起,我省被列为国家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省份。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制定了《浙江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统计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2008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89号)精神,从2008年起,我省被列为国家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省份,现结合我省前4年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试点目标

促进统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探索科学、客观、公正、公平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加快开发和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德才兼备的高级统计专业技术人才,提高统计专业人员素质,促进我省统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为全省统计事业和经济建设服务。

二、考评方式

凡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统计实务》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按评价条件申请参加评审。

三、资格考试

(一)全省范围内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已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统计和相应管理工作的在职专业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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