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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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024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11—0041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3-01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1〕143号 原行业统筹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办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原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9)10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44号)等规定,现将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办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社保中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2011年7月1日以后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办理正常退休的,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力社保厅)委托省社保中心审批;2011年6月30日前办理正常退休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由直接与省社保中心发生业务结算关系的省级主管部门和结算单位负责申报(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具体由省社保中心发文明确)。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888.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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