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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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024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11—0041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3-01
法规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1〕143号

原行业统筹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办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原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910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44号)等规定,现将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办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社保中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201171日以后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办理正常退休的,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力社保厅)委托省社保中心审批;2011630日前办理正常退休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由直接与省社保中心发生业务结算关系的省级主管部门和结算单位负责申报(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具体由省社保中心发文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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