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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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058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11—0010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3-01
法规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1〕41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发〔2004〕75号),结合我省实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的工作实际,对《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专〔2007〕276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48号)精神,高级会计师资格应在会计师资格的基础上,经考试和评审通过后取得。为做好新旧评价条件的衔接,具有审计师、经济师(财政税务类)资格和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2010年度之前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在成绩有效期内,仍视同具有会计资格,按本通知印发的《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资格。

二、按照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乡镇以下企事业单位开展会计、经济、统计和审计中初级职务资格评审的通知》(浙职改办〔1998〕9号)规定的范围和评价条件,在2003年底前经评审取得会计师资格的人员,按原省人事厅《关于停止在乡镇以下企事业单位开展会计、经济、统计和审计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通知》(浙人专〔2003〕212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浙江省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是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申报条件

四条基本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第五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其中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的人员,其毕业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须满2年。

第六条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第五条规定学历,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的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已满;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的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不够(原则上提前时间不超过1年)的人员,会计工作业绩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

(一)在取得会计师资格后,获得设区市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或获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授予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的;或在担任财会机构负责人期间,所主持的财会机构获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授予先进财会工作集体称号的。

(二)从事会计工作20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取得会计师资格7年以上。

(三)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并取得会计师资格10年以上。

破格申报仅限于“单破”,即破学历或破资历(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第七条转(兼)评申报条件

担任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的人员,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工作需要,符合本评价条件的,可以申报转评、兼评高级会计师资格。

第八条其他条件

(一)外语。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以外,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不含40周岁)的人员,需取得有效的外语合格证书或成绩;年龄在4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人员,职称外语成绩不作为必备条件,作为专家评审的参考依据。

(二)计算机应用能力。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以外,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人员,须取得有效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凡从事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岗位的申报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提供近3个年度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四)单位考核。申报人员在近3个年度单位考核中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九条高级会计师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较系统的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能指导会计师工作;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和解决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独立领导和组织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第十条专业技术水平

熟悉本专业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注重财务会计理论研究,具有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开拓创新的研究水平。能结合本职岗位工作,撰写并发表具有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出版财会专业著作、译作或中专以上财会专业教材等取得会计师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写并在专业报刊发表财会专业论文2篇以上,每篇论文须在2500字以上;其中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报刊(不含增刊)发表财会专业论文须1篇以上。

(二)出版财会专业著作、译作,本人撰写或翻译汉字在5万字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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