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确认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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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确认工作规定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080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12—0025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3-01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受省部级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级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确认工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享受省部级以上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确认工作的规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确认工作规定如下: 一、获得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国家机关表彰可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先进个人 1.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表彰的先进个人; 2.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联合表彰的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779.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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