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妥善解决破产关闭解散和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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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关于妥善解决破产关闭解散和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735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04—0055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4-24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浙江省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劳社医[2004]209号

关于妥善解决破产关闭解散和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国资监管机构:  

为切实解决因企业破产、关闭、解散和改制后无用人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无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浙政[2000]5号)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现就无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解决无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问题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目前仍有部分困难企业职工,物别是无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得不到有效保障。妥善解决无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问题,既是当前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客观要求,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筹措资金,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解决无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二、妥善解决无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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