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出台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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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杭州市出台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索引号 00248503X/2005-06149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法规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生效时间 2005-03-01 08:15:44
法规正文

杭州市出台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更好地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问题,日前,杭州市人事、编制、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对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范围、职责、招用计划、要求和待遇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招用在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由人事、编制、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协同负责,各司其职。


《通知》规定,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招用临时工作人员须按规定报批和管理,实行公开招考。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等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选用。为了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通知》还规定由财政经费列支的临时用工岗位应优先安排本地就业困难人员或失业人员,勤杂岗位应按不低于70%的比例吸纳持《就业援助证》的困难人员。


为保障用人单位及临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在招用之日起十五日内与招用的临时工作人员签订书面《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招用临时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同时填写《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岗位招用临时工作人员录用备案名册》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确定录用关系后30日内为招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临时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有关权益保障依照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杭州市人事局 张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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