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出台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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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杭州市出台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意见 |
索引号 | 00248503X/2005-06145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法规文号 |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
生效时间 | 2005-02-05 08:36:33 |
法规正文 | 杭州市出台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 引进工作的若干意见 日前,杭州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办[2005]2号)。《意见》明确了该市重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对象是: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人员;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员和各类省部级“人才工程”重点资助的培养人选;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45周岁以下的优秀中青年专业人才;大中型企业的高层经营管理人才;具有特殊才能的高技能人才。 《意见》指出,通过调动或柔性方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是高层次人才引进到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如单位编制已满,原则上允许其先进后出,在当年度自然减员中冲抵;二是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随迁子女,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按就近原则,可选择在居住地或父母工作地条件较好的学校就读;三是建造专家公寓,解决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过渡住房问题。除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建造专家公寓外,鼓励企事业单位筹措资金建造或购置专家公寓;四是对引进到该市工作落户的高层次人才实行安家补助。补助金额标准为:引进到财政全额补助单位工作的两院院士为100万元,其他人员则给予10—30万元的补助。财政适当补助和自收自支事业和企业单位,参照上述标准自行确定安家补助金额,分别在事业费中开支或列入企业经营成本;五是根据需要提供工作经费及相应的科研启动资金。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及医疗保健待遇;六是通过柔性引进方式在杭工作1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符合该市新世纪“131”优秀中青年人才培养人选条件的可列为培养人选。符合国家、省、市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等推荐选拔条件的可作为推荐人选。(杭州市人事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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