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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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关于转发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08-06161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法规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生效时间 2008-01-14 12:49:46
法规正文

关于转发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办[2008]68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发改局(科技局)、区财政局(国资办)拟订的《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管委会、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九月九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区发改局(科技局)、区财政局(国资办)
               (二OO八年九月)

  为进一步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集聚,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财企〔2007〕12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杭政〔2006〕5号)、《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08]1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概念界定
  (一)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区引导基金)是由杭州高新开发区管委会、滨江区人民政府专门设立,旨在通过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对初创期企业进行投资,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
  (二)本办法所称初创期企业,是指在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注册设立,财政级次在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非上市公司,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
  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
  3、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三)本办法所称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区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进行投资。
  (四)本办法所称阶段参股是指区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用于支持在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
  (五)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

  二、指导思想
  区引导基金以完善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区域创新体系,加快建设“创新型和谐社会示范区”,进一步推动创新创业为目标,以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为指导,联系实际、创新体制、把握需求、注重操作、突出引导,加快建设与创新创业相配套的投融资体系,使引导基金充分发挥对社会创业投资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创业投资聚焦滨江,力争把我区打造成为杭州市乃至浙江省“两创”战略引领区。

  三、支持对象
  1、重点支持区内处于初创期、创新型企业;
  2、重点支持区内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节能、知识型服务业等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领域;
  3、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

  七、阶段参股
  (一)合作对象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且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2、实收资本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总出资额达到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3、有明确的投资领域,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4、有至少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5、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6、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符合上述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时,可以申请区引导基金的阶段参股。
  (二)参股程序
  1、管理机构提出区引导基金阶段参股合作方案。
  2、区引导基金管委会组织评审委员会对阶段参股合作方案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不得少于半数。
  3、经区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合作项目,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2周)。对公示中发现问题的项目,区引导基金不予支持。
  4、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和新闻媒体公示的阶段参股合作项目,由区引导基金管委会批准。
  5、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批准的阶段参股方案,签订合作协议,办理出资手续。
  (三)参股形式
  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注册,财政收入级次应当在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
  区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也可采用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
  (四)参股额度
  区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资金规模最低为5000万元人民币,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区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五)区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投资对象主要应当是在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注册设立、财政级次在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的企业,投资区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全部投资额的60%;
  2、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3、投资对象应以处于初创期、创新型企业为主,其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50%;
  4、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自身注册资金的20%;
  5、投资对象不属于合伙或有限合伙企业;
  6、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
  (六)后续管理
  区引导基金不参与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拥有监督权。
  管理机构在履行出资义务后,按事前约定对所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持续跟踪,及时了解和掌握经营和财务状况,每半年向区引导基金管委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置建议。
  管理机构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年度专项审计。
  (七)股权退出
  股权退出的价格和方式,应当在阶段参股合作方案和相关协议中予以明确。
  区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未按规定向初创期企业投资的,区引导基金有权退出。
  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自区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区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的,其转让价格原则上按不低于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原则上按不低于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合作各方也可根据事先约定方式确定区引导基金退出价格。
  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投资者购买区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股权,按上述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上应优先清偿区引导基金,也可根据事先约定确定分配方式。

  八、基金监管
  (一)管理机构接受区引导基金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指导并定期报告运作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区引导基金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引导基金的监管与指导,并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区引导基金运作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三)区引导基金实行独立核算,单独考核。区国资办负责对管理机构进行年度业绩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四)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向区引导基金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报送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五)建立健全区引导基金的风险防范机制。区引导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九、企业扶持
  加强对区引导基金所投资企业的扶持。在区引导基金投资期内,被投资企业享受瞪羚企业扶持政策。

  十、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七、阶段参股
  (一)合作对象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且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2、实收资本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总出资额达到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3、有明确的投资领域,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4、有至少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5、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6、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符合上述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时,可以申请区引导基金的阶段参股。
  (二)参股程序
  1、管理机构提出区引导基金阶段参股合作方案。
  2、区引导基金管委会组织评审委员会对阶段参股合作方案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不得少于半数。
  3、经区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合作项目,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2周)。对公示中发现问题的项目,区引导基金不予支持。
  4、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和新闻媒体公示的阶段参股合作项目,由区引导基金管委会批准。
  5、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批准的阶段参股方案,签订合作协议,办理出资手续。
  (三)参股形式
  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注册,财政收入级次应当在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
  区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也可采用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
  (四)参股额度
  区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资金规模最低为5000万元人民币,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区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五)区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投资对象主要应当是在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注册设立、财政级次在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的企业,投资区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全部投资额的60%;
  2、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3、投资对象应以处于初创期、创新型企业为主,其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50%;
  4、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自身注册资金的20%;
  5、投资对象不属于合伙或有限合伙企业;
  6、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
  (六)后续管理
  区引导基金不参与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拥有监督权。
  管理机构在履行出资义务后,按事前约定对所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持续跟踪,及时了解和掌握经营和财务状况,每半年向区引导基金管委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置建议。
  管理机构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年度专项审计。
  (七)股权退出
  股权退出的价格和方式,应当在阶段参股合作方案和相关协议中予以明确。
  区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未按规定向初创期企业投资的,区引导基金有权退出。
  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自区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区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的,其转让价格原则上按不低于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原则上按不低于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合作各方也可根据事先约定方式确定区引导基金退出价格。
  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投资者购买区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股权,按上述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上应优先清偿区引导基金,也可根据事先约定确定分配方式。

  八、基金监管
  (一)管理机构接受区引导基金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指导并定期报告运作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区引导基金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引导基金的监管与指导,并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区引导基金运作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三)区引导基金实行独立核算,单独考核。区国资办负责对管理机构进行年度业绩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四)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向区引导基金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报送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五)建立健全区引导基金的风险防范机制。区引导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九、企业扶持
  加强对区引导基金所投资企业的扶持。在区引导基金投资期内,被投资企业享受瞪羚企业扶持政策。

  十、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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