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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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357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法规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生效时间 2014-01-28 08:18:10
法规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3〕6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关于“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的规定,我部制定公布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做好行政许可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工作是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监管、从源头上规范劳务派遣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实现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规范经营,有效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规范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办法,依法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

  二、大力抓好宣传引导和学习培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宣传实施办法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在本地主流媒体(报纸、网站等)上刊登刊发实施办法等多种方式,重点宣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重要性,全面解读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程序以及监督检查等规定,统一全社会遵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法律规定、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的认识。要加强本系统干部职工的学习培训,帮助系统干部职工特别是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经办人员正确理解并掌握实施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熟悉受理、审查、批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申请的要求、流程和责任。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等方式,有计划地组织本地区现有劳务派遣单位集中进行学习培训,使所有劳务派遣单位尽快熟悉实施办法的内容和要求。支持和鼓励有关行业协会组织劳务派遣会员单位开展专题学习培训,促进劳务派遣单位自觉依法规范经营。

  三、严格依法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实施办法的要求,完善细化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将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监督电话等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网站上进行公布,并提供有关申请表格的免费下载服务。对申请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依法办结。对取得行政许可或依照有关规定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要及时予以公告。

  四、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服务和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实施办法施行前已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采取主动联系、上门服务等方式,帮助其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工作,指导其依法完善各项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对实施办法施行后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也要加强的指导和服务,为其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提供便利。要加强对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在办公场所明示合法证照、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做好对其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核验工作。

五、进一步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梳理分析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对劳动关系的影响,提前制定工作预案,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对实施办法施行初期可能出现的集中申请行政许可的情况,要提前做好经办人员和工作场地的配备等应对准备工作,既要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又要保证服务质量。对申请行政许可但暂未达到条件的现有劳务派遣单位,要督促其依法继续履行已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保持被派遣劳动者就业的稳定,并指导其尽快创造条件取得行政许可;对确实无法达到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条件、不能取得行政许可的现有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取得行政许可后依法未被准予延续或被撤销、吊销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要指导其和用工单位共同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妥善处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对少数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可能出现的规模裁减人员或退工的行为,要依法予以规范和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就业和社会稳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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