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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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479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法规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生效时间 2014-08-08 11:07:14
法规正文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不发):

    为深入推进我省职业培训工作,建立城乡统一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充分发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促进就业和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64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等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金安排

    本通知所称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是指由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安排,按规定用于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含劳动预备制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含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在岗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和创业培训等补贴的资金。各地要根据当地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任务,合理制订年度职业培训计划,统筹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优化促进就业资金支出结构,加大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投入,提高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保障能力。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

    二、关于资金使用原则

    (一)坚持资金整合、政策统一的原则。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将由财政安排的用于职业培训的各项补贴资金,统一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统筹安排使用。要按照工种(职业)技能难易程度及其培训时间长短、成本差异和培训后就业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补贴标准,对于同一工种相同等级的技能培训,实行城乡统一的补贴政策。

    (二)坚持政府引导、保障重点的原则。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培训补贴目录,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职工培训制度,调动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积极性。政府培训资金重点保障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新成长劳动力、退役士兵等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以及当地急需、紧缺的高技能人才培训。

    (三)坚持就业导向、绩效评价的原则。各地要建立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培训后就业率挂钩的机制,突出培训补贴的就业导向。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完善直补个人、直补企业等职业培训补贴方式,加强培训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三、关于补贴对象

    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和企业。

    符合条件的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且履行就业失业登记义务的城乡劳动者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符合条件的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已享受过第一次培训补贴的人员,次年起不得重复享受相同培训项目相同等级的技能培训补贴。

    符合条件的企业是指对新录用的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劳动者,通过集中培训、师傅带徒弟等形式开展岗前培训,以及因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技术进步和培养紧缺高技能人才等情况而组织转岗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按规定足额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和履行就业失业登记义务的企业。各地财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享受培训补贴的企业范围,并向实体经济倾斜。

    四、关于补贴标准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并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企业转型升级、物价水平相挂钩的补贴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调整机制。要根据本地产业发展规划、就业状况以及企业用人需要,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政府实行培训补贴的行业工种目录。要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或培训项目)补贴标准统一的原则,综合考虑培训的类型和层次,根据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和培训成本,以职业资格培训期限为基础,科学合理地确定各类培训补贴标准。除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外,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培训合格后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并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培训工种补贴标准全额补贴;对未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培训工种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其中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可根据培训人数和培训后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等级等情况,按照当地确定的培训补贴标准或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培训成本的一定比例给予定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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