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中药饮片使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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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中药饮片使用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469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法规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生效时间 2014-08-05 09:53:02
法规正文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中药饮片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人力社保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中药饮片的合理使用,提高中医临床疗效,有效控制中药饮片费用,切实保障患者权益和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管理保证用药安全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中药饮片使用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中药饮片处方

  (一)中药饮片处方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体现辨证论治和方剂配伍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要求,并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进行书写。

  (二)每张中药饮片处方用药原则控制在20味以内,并严格掌握贵细药材的使用指征;对各类恶性肿瘤等医保规定病种的治疗方剂可适当放宽至25味。

  (三)中药饮片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疾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可延至2周,规定病种最长不超过1个月。

  (四)医疗机构必须合理控制中药饮片费用,对中药饮片处方帖均费用(以下简称帖均费用)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三级医院帖均费用不超过40元(膏方除外,下同);二级医院及其他所有医疗机构帖均费用不超过30 元。原则上每帖费用不超过50元。对帖均费用及每帖费用的规定适当参考中药材价格波动因素,适时调整。

  二、严格中药饮片处方开具及调剂管理

  (五)中药饮片处方须由经过规范的中医药知识和相关医保政策培训的执业医师(包括乡镇医疗机构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六)中药饮片处方须由具有中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由中药士负责处方调配工作。

  (七)中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中药饮片,按照规定进行审方。对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超过常用剂量等可能引起用药安全问题的处方,应当由处方医师确认(“双签名”)或重新开具处方后方可调配。中药饮片调配后,必须经过复核方可发出。

  三、落实中药饮片处方点评制度

  (八)医疗机构应成立由中医学、中药学、医疗管理和医保管理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中药饮片处方点评专家组,为开展处方点评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药事管理部门成立中药饮片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

  (九)中药饮片处方点评的内容主要是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药物使用的适宜性(辨证施治、药物名称、配伍禁忌、用量用法等)、味数和费用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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