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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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关于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462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法规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生效时间 2014-07-25 10:11:50
法规正文

各高等学校,各设区市和义乌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教高科〔20142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平稳推进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年度评聘计划问题

  开展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工作应根据学校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岗位设置等情况制定未来3年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规划和年度评聘计划。三年评聘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岗位总量情况和结构比例、评聘标准、师资队伍规模、3年内教师增减情况等。年度评聘计划内容主要包括空缺岗位情况、年度评聘数量、评聘办法、评聘组织、评聘程序等。评聘计划要着眼长远,合理统筹使用岗位,做到可持续。

  三年评聘规划和2014年度评聘计划须在10月底前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市属高校由市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备案,省行业主管部门属高校,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备案,省属高校报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审核。

  二、关于评聘标准问题

  各高校应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浙江省图书资料专业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规定,按照分类评价的原则,根据高校学科、专业、岗位的特点和要求,制定相应的评聘标准。条件标准要充分体现重师德、重业绩、重能力的激励导向,注重教学、教育教学改革、科技创新、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要求,逐步建立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的评价考核体系。

  评聘标准要立足现实、着眼发展,并保持一定时期的稳定,教育和人力社保部门将根据高校事业发展、队伍建设、评聘标准的高低及竞争择优、能上能下用人机制的建立等情况动态调整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

  三、关于评聘机构和评聘程序问题

  高校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评聘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规范评聘程序。评聘机构一般应包括院(系)考核推荐组、学科评议组和校评聘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具有权威性、代表性、公正性。

  院(系)考核推荐组由院(系)主要负责人、专家及教师代表组成。考核推荐组根据年度评聘计划、岗位任职条件及竞聘对象的水平、能力、素质和岗位考核情况进行考核推荐,也可采取竞聘推荐等多种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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