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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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6-06423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法规文号 |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
生效时间 | 2016-06-06 00:00:00 |
法规正文 | 各市和义乌市人力社保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民政局、国资委、总工会: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化解过剩产能是今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首要任务,妥善安置职工则是其中的关键和难点。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政府牵头,人力社保、发改、经信、财政、民政、国资、工会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加强信息通报和工作调度,统筹协调做好本地区职工安置工作。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8384.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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