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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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8-06887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法规文号 浙人社发〔2018〕29号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体裁分类 通知
生效时间 2018-02-09
法规正文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局、建管局)、交通运输局(委)、港航(务)管理局、水利局,中国民用航空温州安全监督管理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能源局、铁路局、民航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全面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建设施工企业及其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保;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在项目或标段所在地参保,工伤保险期限从参保之日起,至项目办理竣(交)工合格验收手续之日终止。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设项目或标段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备案手续。

二、依法合理确定缴费标准。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按项目参保的,按照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用人单位参保和按项目参保,都应当依法执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较多的地区,可适当以较低费率起步,提高基金使用效率,降低企业费用。

三、明确工伤保险责任主体。职工劳动关系所在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的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属于专业工程分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并且总承包企业已经一次性代缴项目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基金依据其与总承包企业以及专业工程分包企业的分包合同,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专业工程分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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