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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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8-06873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法规文号 |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
生效时间 | 2018-03-21 10:42:10 |
法规正文 |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法院: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加强全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与诉讼衔接(以下简称裁审衔接)机制建设,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裁审衔接工作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健全裁审衔接机制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建立裁审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联席会议成员名单,指定专人为联络员。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共同研究分析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形势,互相通报工作情况,沟通协调裁审工作中的程序衔接、法律适用等问题。 (二)省仲裁委员会和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定期组织开展联合调研,分析研判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新情况新问题,通过联合制定或者发布问题解答、会议纪要等形式,统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明晰法律适用标准,及时为全省提供指引。各地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定期开展疑难复杂、典型案例的研讨和交流,及时提出意见建议,促进裁审标准一致。 (三)省仲裁委员会和省高院联合开发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信息对接平台,实现案件处理信息互通与数据共享。各地仲裁委员会要建立案件追踪制度,比对、分析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审情况。人民法院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及时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处理以及执行结果等信息反馈给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要建立健全案卷借阅制度,在保证信息安全和保密的前提下积极探索电子案卷共享,提高案件借阅管理工作效率。 (四)深化调裁审线上线下融合对接。各地仲裁委员会要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窗口,指派调解员、仲裁员参与案件诉前调解。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要加强对窗口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管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大力推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诉前化解工作。探索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信息管理系统、调解仲裁网络服务平台,对接我省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推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进一步畅通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渠道。 二、加强裁审工作衔接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8319.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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