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适用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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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适用规定》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7-06548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法规文号 |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 |
体裁分类 | 通知 |
生效时间 | 2017-12-08 |
法规正文 |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进一步明确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终局裁决适用范围,统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尺度,保证我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依法、公正、高效处理,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仲裁实践,经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适用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12月8日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终局裁决适用规定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进一步明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适用范围,统一终局裁决尺度,依法、及时、高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以下简称浙江省调解仲裁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 (一)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1.“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病伤假工资、产假期间的工资、停工期间基本生活费及其他劳动报酬。 2.“经济补偿”,包括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经济补偿。 3.“赔偿金”,包括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加付赔偿金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赔偿金。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8312.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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