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实施2017年高技能人才建设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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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实施2017年高技能人才建设项目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7-06539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法规文号 |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
生效时间 | 2017-08-09 00:00:00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实施2017年高技能人才建设项目的通知 浙人社办发〔2017〕5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7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25号)和《浙江省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社〔2014〕8号)等要求,现就实施2017年高技能人才建设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2017年高技能人才建设项目共4类,分别是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国家级基地”)建设项目、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国家级工作室”)建设项目、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以下简称“省级基地”)建设项目、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省级工作室”)建设项目。 (一)“国家级基地”建设项目 “国家级基地”建设项目分为新建项目和扩建项目两类。“国家级基地”新建项目,应在“省级基地”项目单位中推荐申报;“国家级基地”扩建项目,应在“国家级基地”项目单位中推荐申报。具体申报条件按照《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人社厅发〔2013〕52号)执行。已列入2016年“国家级基地”新建和扩建项目的单位不再申报。 每个设区市和省级有关单位,可推荐1个“国家级基地”(含新建和扩建)建设项目。 (二)“国家级工作室”建设项目 “国家级工作室”建设项目,应在“省级工作室”项目单位中推荐申报。具体申报条件按照《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人社厅发〔2013〕51号)执行。 每个设区市和省级有关单位,可推荐1个“国家级工作室”建设项目。 (三)“省级基地”建设项目 “省级基地”建设项目分为新建项目和扩建项目两类。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符合《浙江省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社〔2014〕8号)规定条件的职业院校、产业园区和大中型企业,可申报“省级基地”新建项目;“省级基地”项目单位,可申报“省级基地”扩建项目。已列入2016年“省级基地”新建和扩建项目的单位不再申报。 每个设区市和省级有关单位,可推荐1个“省级基地”(含新建和扩建)建设项目。 (四)“省级工作室”建设项目 “省级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条件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2013年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00号)有关要求执行。 每个设区市和省级有关单位,按照推荐数(见附件7)推荐“省级工作室”建设项目。建设项目要重点面向我省八大万亿产业和传统制造业倾斜,每个设区市推荐传统工艺类技能大师工作室,原则上不超过推荐数的三分之一。 二、申报程序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8294.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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