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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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SP71-2020-0008

各市、县(市、区)粮食物资局、财政局、农发行,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为规范省级储备粮轮换行为,保证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省级储备粮保安全、促产业的作用,依据《关于改革完善粮食安全保障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实施意见》《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共同对《浙江省省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浙粮〔2012〕15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请参照执行。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

2020年12月30日 

浙江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储备粮轮换行为,保证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省级储备粮保安全、促产业的作用,依据《关于改革完善粮食安全保障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实施意见》《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和参与本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储备粮(含省级储备油)轮换,是指在省级储备粮规模不变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程序和轮换计划,以当年生产(进口或经批准轮入的补库粮源可以为最近一个生产年度生产,下同)的粮源替换库存粮源的行为。

第四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轮换省级储备粮。

第五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应当遵循保障粮食安全的原则,适应本省粮食消费需求,并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

第六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级储备粮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参考储存年限,原则上实行年度均衡轮换。并根据市场行情、储备品种结构和布局、粮油市场调控以及降低财政支出的需要,适时进行轮换。

第七条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省粮食物资局)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对省级储备粮轮换行为及数量、质量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浙江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筹措、拨付省级储备粮轮换所需的价差和费用,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发行)负责省级储备粮轮出的销货款回笼和补库贷款发放,并对发放的省级储备粮贷款进行信贷监管。

第八条 浙江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储备粮公司)具体组织实施省级储备粮的轮换,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并接受省粮食物资局、省财政厅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省农发行的信贷监管。

第二章 省级储备粮轮换的品质及数量控制

第九条 省级储备粮的储存年限(按收获年度起算)一般为早稻谷3年、中晚稻谷1-3年、小麦3-5年、玉米1-3年、大豆2年。

第十条 轮入的省级储备粮应当为当年生产,质量达到国标中等(含)以上、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标要求。国家和省对储备粮质量另有规定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采取“五优联动”模式的省级储备粮,在确保粮食储存安全和储备规模足额落实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对储备粮部分质量指标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省储备粮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储备粮质量标准,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轮换入库粮食在入库前的品质控制。在省级储备粮收购入库(或轮换补库)后和销售出库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并及时将质量检验报告报送省粮食物资局。

第十二条 省级储备粮品质出现重度不宜存情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检验食品安全必检项目,并根据检验结论,报经省粮食物资局同意后,应当立即安排轮换出库。对轻度不宜存储备粮,应当尽快安排轮换出库。

经鉴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省级储备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加工企业。    

第十三条 省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规模应当根据库存储备粮品质指标状况、储存年限以及当年粮食供求情况和市场调控需要确定。正常情况下,省级储备粮具体轮换数量按照各品种的储存年限均衡安排,年度轮换的粮食总量掌握在省级储备粮总规模的三分之一左右。未经批准,不得当年轮入当年轮出。

第三章 省级储备粮轮换年度计划及实施

第十四条 省储备粮公司应当根据储备粮的品质和实际储存年限等情况,在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建议方案,报送省粮食物资局。

第十五条 省粮食物资局应当在收到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建议方案后,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省粮食物资局、省财政厅和省农发行联合下达省储备粮公司。

需调整年度轮换计划,应当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实施;储备粮轮换规模不变,因委托收购粮源情况变化导致轮换品种和轮换方式发生变化的,由省粮食物资局会省财政厅核准后实施,并向省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省储备粮公司根据省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提出分库点、分品种出库和补库建议及分批实施方案,报省粮食物资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八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采取“五优联动”方式的,应当提出具体数量和实施方案,由省粮食物资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审核并下达文件后实施。

第十九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采用先出库后补库或先补库后出库的方式进行。

(一)省级储备粮轮换出库采用公开竞价销售方式进行。因市场调控等特殊情况,经省粮食物资局、省财政厅同意,也可以采用邀标竞价交易、定向拍卖、协商定价等其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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