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流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ZJSP71-2020-0006

各市、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为加快推进我省粮食流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粮食流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我局制定了《浙江省粮食流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9月8日


浙江省粮食流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粮食流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粮食流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浙发改信用〔2019〕31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粮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粮食流通企业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应用以及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认定和管理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流通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粮食经营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动态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定期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企业粮食经营行为,是指粮食流通企业在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运输等经营活动中遵守国家有关粮食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

 第四条  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运输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纳入粮食流通企业信用评价范围。

 第五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全省粮食流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制定发布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建设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的粮食流通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录入和审核,依申请对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对评价指标进行调整修复;根据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开展分类监管,采取相应激励或惩戒措施;对列入、移出粮食流通企业严重失信名单信息进行认定和上报。

 第六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建立粮食流通企业信用管理专栏,实时发布、更新全省粮食流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和严重失信名单,并通过“信用浙江”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开,以便企业、公众和相关部门查询。


第二章 评价指标与等级

 第七条  粮食流通企业信用评价总分为1000分,包括公共信用评价(200分)、行业信用评价(800分)等两个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下设置若干二级和三级指标。

 第八条  粮食流通企业信用评价采用扣分制。企业粮食经营行为信息产生后,依据《浙江省粮食流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进行动态计分。每个一级指标在分数权重范围内扣分,扣完为止。粮食流通企业信用分值由各指标分值累计得出。

 第九条  参评企业的信用评价分为五个等级,900分以上为A级(优秀),800分-900分(含)为B级(良好)、700分-800分(含)为C级(中等)、600分-700分(含)为D级(较差)、600分及以下为E级(差)。

 

第三章 严重失信名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粮食流通行业严重失信名单:

 (一)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涉粮犯罪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被依法撤销的;

 (三)因涉粮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其他按规定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情形。

 第十一条  对拟认定为严重失信名单的,作出认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企业拟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拟被列入企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认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作出认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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