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级猪肉储备实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ZJSP71-2020-0004

 省肉类协会、各承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猪肉储备管理,确保储得进、管得好、用得上,切实发挥应急保供作用,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粮〔2020〕12号)相关规定,省粮食物资局制定了《浙江省级猪肉储备实物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6月15日

 浙江省级猪肉储备实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猪肉储备(以下简称储备肉)管理,确保储得进、管得好、用得上,切实发挥应急保供作用,根据《浙江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6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备肉,是指省政府为应对自然灾害和疫情等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和应急调控而建立的猪肉储备,包括基地商品猪、活体储备(基地商品猪、活体储备以下合称生猪储备)和冻猪肉。

 第三条 省级储备肉实行企业储备、市场运作、自负盈亏、政府补贴、服从调度、保障应急的管理机制。储备肉轮换实行常年储备、定期更新制度。

 第四条 省级储备肉行政管理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具有专业管理能力的第三方组织(以下简称管理单位)进行生猪储备的日常实物管理,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储备肉的收储、轮换、应急投放等行政管理;负责规划储备肉的区域布局,制订承储企业招投标方案并组织实施,与管理单位和承储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委托中介机构对年度费用补贴进行清算,完善预算绩效管理。

 第六条 管理单位负责生猪储备的日常实物管理。包括根据行政管理部门指令组织实施生猪储备收储、轮换及动用工作;与承储单位签订调销合同,协助承储单位做好生猪的饲养和管理;对生猪储备承储单位进行挂牌、检查、考核;协助省粮食物资局做好储备肉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监管工作;及时上报相应统计报表和业务报告;提出全省猪肉供应情况和市场行情分析报告;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储备肉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第七条 承储单位根据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储备计划和承储协议规定,承担储备肉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动用出库,及时报送储备统计报表和业务报告,对储备肉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按动用指令和规定程序及时组织储备出库,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单位及其委托的第三方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八条 储备肉承储单位和生猪储备管理单位原则上每三年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通过评标小组评分确定参加投标的承储企业排序。同时,建立承储单位后备库制度,根据招投标结果,将未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依据招标排名列为后备库企业,接替不能继续承储的企业承担储备任务或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重新确定承储企业。

 第九条 生猪储备管理单位、承储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日常管理和储备肉承储资质条件。

 第十条 管理单位资质要求:

 (一)注册地在浙江省域内,具有政府储备商品管理经验;

 (二)具有整合全省猪肉市场产供销资源的能力;

 (三)具有较为健全的全省猪肉市场监测体系;

 (四)具有专业的市场行业分析研判、监督检查队伍;

 (五)管理规范,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违纪记录。

 第十一条 生猪储备承储单位资质要求:

 (一)注册地在浙江省域内,具有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合法资质;

 (二)符合当地环保要求且具有一定规模,常年能繁母猪存栏在500头(含)以上;

 (三)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低于70%;

 (四)选址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动物防疫要求,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五)近三年内无重大疫病发生,生产过程中投入品无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冻猪肉储备承储单位资质条件:

 (一)注册地在浙江省域内,具备肉类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

 (二)具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法资质;

 (三)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资产负债率低于70%;

 (四)拥有符合《国家储备冻肉储存冷库资质条件》(SB/T 10408-2007)要求的冷库,近三年年均销售量不少于企业投标标的量;

 (五)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未发生商品储存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六)具有与投标标的数量相适应的应急投放能力。

 第四章  收储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招标结果确定各承储单位排序,由省粮食物资、财政、发改、管理单位等组成承储指标评议小组,根据指标安排原则和分配办法确定各承储单位承储数量,经公示确认后,由行政管理部门与承储单位签订承储协议,管理单位与生猪储备承储单位签订购销合同。

 第十四条 生猪储备指标安排原则:

 (一)生猪储备承储单位尽可能覆盖全省各地级市,承储单位总量控制在50家左右;

 (二)承储单位生猪活体承储数量应与本单位生猪存栏数、能繁母猪存栏数相适应;

 (三)避免与市县级储备相重叠,以确保省级生猪储备功能的发挥。

 具体指标安排原则以招标公告为准。

 第十五条 冻猪肉储备安排原则:

 (一)原则上安排在中心城市具有较强中转、装卸、调运能力,交通便利的规模冷库;

 (二)入库品种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带皮、去皮去膘冻片猪肉、预冷猪肉及其分割产品;

 (三)入库储备质量必须符合《鲜、冻片猪肉》《分割鲜、冻猪瘦肉》最新国家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具体指标安排原则以招标公告为准。

 第五章  在库(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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