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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朗读

各设区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广播电视台,浙江广电集团、华数集团,有关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2021年8月1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6号)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广电办发〔2020〕74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制度》)精神,进一步提升我省广播电视行业统计服务能力和统计数据质量,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在服务全省广播电视高质量创新性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统计工作重要性

广播电视统计是我省统计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基础性综合性工作。广播电视统计数据直接反映人民群众在精神文化生活方面的客观需求,是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生活满意度的晴雨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在数字化、智能化、移动化发展过程中,因技术创新、产业革命和媒体融合不断产生新产业、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和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规定》和《制度》,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广播电视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强化统计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为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高质量创新性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统计保障。

二、准确把握统计制度新变化

《制度》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范围、报表和指标等进行了调整。一是明确统计对象和范围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以及产业活动单位;二是调整网络视听节目服务、IPTV、互联网电视(OTT)和短视频等网络视听报表,新增对产业基地(园区)的统计,并强化高清超高清、智能终端等内容;三是调整播出和传输覆盖相关报表,增加开播手语栏目、卫星地球站传输系统等指标,并将制度中与农业、农村有关的农村节目播出、农村广播电视覆盖、农村有线电视等指标,统一调整为对农节目播出、乡村广播电视覆盖、乡村有线电视等;四是调整财务、经营相关报表,按照新会计制度关于资产折旧的要求,增加固定资产折旧指标,补充网络视听节目的制作投资额、销售额以及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投资额等指标,并对创收收入进行细分。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理解和把握《制度》新要求,做好《制度》施行前后统计口径衔接、指标解释、数据解读等工作。

三、积极推进统计工作全覆盖

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深入企事业单位和产业园区(基地)等介绍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政策和统计工作要求,做好对所辖区域、所辖单位的统计报表填报、报告编制、指标解释等宣传贯彻工作。要依据《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基本单位信息库管理办法》,认真抓好统计工作“全覆盖”,将各类广播电视、网络视听机构和产业活动单位,特别是《规定》《制度》明确纳入统计范围的持证及备案网络视听机构、重点新媒体机构以及各级各类部门、单位设立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等,纳入行业统计基本单位信息库,做到应统尽统,不缺不漏。要确保系统内单位和系统外重点单位的填报率均达到100%,系统外单位填报率不低于上期。

四、全面落实统计管理新要求

(一)坚持依法统计。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和单位要依照《规定》和《制度》,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依法调查、搜集、整理、研究、提供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统计资料(包括大数据统计资料)。要落实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制,健全行业统计全员责任体系,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要支持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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