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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实行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全省通办”的通知 浙公通〔2021〕36号

朗读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全省通办”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7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方便群众,提升公安政务服务能力,省厅决定即日起全面实行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全省通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未申领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本省籍居民,可在省内任一公安户籍派出所(含户证办理中心、办证中心等,下同)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申领材料

已满16周岁的,本人居民户口簿申领。未满16周岁的,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陪同,凭居民户口簿代为申领;其中,居民户口簿无法体现监护关系的,还需提供注明监护关系材料,通过系统查询和政务信息共享可以查明监护关系的,不再要求提供。

三、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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