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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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令第673号)等精神,为进一步发挥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外溢性强、社会效益高领域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加强我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全口径、全流程、全闭环管理,促进有效投资合理稳定增长,现将《浙江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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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全口径、全流程、全闭环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令第673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安排投资的项目和采用打捆、切块方式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安排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其中:

(一)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二)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三)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四)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第三条 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各专项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做好全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对山区26县和海岛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第四条 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整体智治、统分结合、高效协同”的原则开展全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工作。

(一)投资处(科)室负责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工作。

(二)各项目管理处(科)室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各自领域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落实和推进工作。

(三)评估督导职能处(科)室牵头负责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评估督导管理工作;尚未设置评估督导职能处(科)室的,该职责暂由投资处(科)室承担。各项目管理处(科)室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所属专项和管理权限,按照“谁安排、谁负责、谁监管、谁督促整改”的原则,履行评估督导管理职责。

全省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与本地区发展改革部门加强沟通,履行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职责。

第五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金额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对于已经核定补助金额且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六条 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对企业投资项目仅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仍为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制。

采取以上任一方式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应当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涉密项目除外),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按要求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优先。

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可在投资计划下达后60天内,提交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等资料。

第七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项目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

(四)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五)未重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承诺;

(六)各专项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项目单位应对所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资金申请报告由项目单位提出。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初审,各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汇总、审核本地区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对项目单位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明确项目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本级项目由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汇总、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九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省级有关部门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投向和申请程序;

(二)符合有关专项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的要求;

(三)项目的开工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四)项目已经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

第三章 项目上报、分解和下达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各设区市、县(市、区)和省级有关部门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后,视具体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确有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项目申报单位被执行中央投资项目暂停申报措施的或被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的,省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项目管理处室负责各自领域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上报、分解和下达,按要求审核、汇总项目清单或提出分解计划,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示3天无异议后(涉密项目除外),会签投资处和评估督导职能处室,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将项目清单或分解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后及时组织下达。

省发展改革委项目管理处室应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分解落实具体项目的月调度任务。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应按要求及时组织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报备相关项目信息。

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由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投资处(科)室负责上报、分解和下达。

第四章 项目调度、调整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严禁将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非受灾地区和与灾后恢复重建无关的项目。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应当在每月8日前组织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填报已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确认,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项目实施情况主要包括:

(一)项目实际开竣工时间;

(二)项目资金到位、支付和投资完成情况;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工程形象进度;

(五)问题及建议。

项目调度相关业务培训由省发展改革委评估督导职能处室负责组织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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