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朗读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 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

          2. 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25日


附件1


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


为促进我省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意见》(浙委发〔2018〕2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23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83号),特制定本意见。

一、概念与意义

(一)总部经济是指某区域由于特有资源优势吸引各类企业(机构)总部入驻而形成的集群布局,是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时代出现的一种高端产业组织形态,可形成资源的大规模聚合,为本地区域经济发展带来税收供应效应、产业集聚效应、消费带动效应、就业乘数效应、资本放大效应等诸多外溢效应。

(二)发展意义。发展总部经济有利于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激发经济内生发展动力;有利于提升我省国际化水平,打造高层次开放型经济,增强对全球优质创新资源的吸引力;有利于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构建完善的产业生态系统,提高综合竞争实力;有利于推动我省大都市区建设,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深度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大局。

二、总体要求

(三)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八八战略’再深化、改革开放再出发”为主题,以“留住存量、扩大增量、提升质量”为方针,以优化营商环境和构建产业生态系统为重点,以服务培育本土企业(机构)总部和引进省外境外企业(机构)总部为抓手,充分发挥浙江特色优势,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力量,努力打造总量大、能级高、环境优的全国总部经济发展高地,为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四)发展原则。

坚持内生外引并重,按照“留住总部、培育总部、引进总部”的要求,鼓励和引导我省现有企业(机构)总部做优做强、扎根浙江,培育本土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发展升级成为企业(机构)总部,积极引进省外境外企业(机构)总部在我省落户发展。

坚持软硬环境兼修,持续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着力打造最优营商环境,努力构建优良产业生态系统,栽好“梧桐树”,引得“金凤”来。

坚持省市协调联动,各设区市政府是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的主要实施主体,负责做好企业(机构)总部引进、培育及服务工作,省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

(五)发展目标。构建完善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力争到2025年,我省总部经济发展能级和集聚辐射能力明显提升,企业(机构)总部数量累计增长20%。

三、认定标准和流程

(六)本意见中所称企业(机构)总部分为企业型总部和机构型总部。企业型总部是指,在浙江省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投资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机构型总部是指,省外境外企业在浙江省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在两个(含)以上省级区域内提供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包括区域性总部和功能性总部。

(七)已在浙江省内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的存量性企业或机构,无不良记录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企业(机构)型总部:

1. 企业型总部,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1亿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在浙江省外拥有2个(含)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2. 机构型总部,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在浙江省外拥有或被授权管理2个(含)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八)从省外境外引进的增量性企业或机构,无不良记录且在六年以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企业(机构)型总部:

1. 企业型总部,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在浙江省外拥有2个(含)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2. 机构型总部,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25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在浙江省外拥有或被授权管理2个(含)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九)在杭州市、宁波市之外的地区设立的企业(机构)型总部,本项条款中净资产和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标准按70%执行。

(十)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统计局、浙江省税务局以及省工商联等部门,依托浙江省商会开展企业(机构)总部的认定工作,其他省级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企业(机构)总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企业(机构)总部做好服务促进工作。

(十一)企业(机构)型总部的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1.企业(机构)按照要求向注册地的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

2.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验,并报省发展改革委;

3.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汇总,由浙江省商会确认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十二)为简化申请、核验、报送、公示、公告等程序,依托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全流程实行网上办理。

(十三)对入围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100强、中国民营企业服务业100强,且符合第(六)项条款的企业(机构)总部(以当年度《财富》和全国工商联发布为准,以下统称为重点企业(机构)总部)予以直接认定。

(十四)各设区市对已认定的企业(机构)总部实行动态评估,对不再满足认定条件的,或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信用严重缺失等现象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由浙江省商会取消认定并予以公告。

四、政策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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