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局,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2020〕173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和加强温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建设与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浙江温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浙江温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示范区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浙江温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3月5日
温州市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示范区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温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2020〕1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示范区是温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转化核心区的创新成果,承担核心区技术、信息、市场等的消化和吸收,培育壮大主导产业,示范带动周边农业和经济的发展。
第二章 申 报
第三条 示范区的申报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由温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发布通知。示范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业达到一定规模且集中连片,面积>1000亩,特色优势明显的规模可适当放宽;
(二)推广应用核心区成果500亩以上;
(三)近三年未发生环保、安全、知识产权等不良行为。
第四条 申报示范区的材料由申报单位填写,经属地科技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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