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及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台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天政发[2015]22号,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办法》)、《天台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天政发〔2015〕23号,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办法》)以及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分级诊疗推进合理有序就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办发[2015]67号)、《关于推进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天政办发[2015]91号)等文件精神,县人社局和县卫计局联合开发了相应信息管理系统,决定于2017年5月1日起上线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就医及享受待遇相关规定
(一)除危急患者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以及手术病人复诊、异地安置(派驻)、患有重点传染病和县内无法诊疗的疾病等特殊情况外,参保人员就医应选择县内定点医疗机构首诊。由首诊医疗机构,根据病情确定是否需要转诊。
(二)参保人员在县内基层卫生院首诊的,限转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和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等县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经签约全科医生工作站转入上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统筹基金承担比例提高3%。
(三)参保人员经县内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转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省中医院、浙江省肿瘤医院、浙江省妇保医院、杭州市第六人民医院以及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第二医院和邵逸夫医院等8家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待遇标准参照《职工医保办法》规定台州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同等的标准执行。未经转诊到上述8家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待遇标准按照《职工医保办法》规定的台州市外医疗机构标准执行;到其他台州市外(安置地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承担10%,再按《职工医保办法》规定的台州市外医疗机构标准报销(所选择的医疗机构必须符合规定范围)。
(四)参保人员在门(急)诊治疗以及在系统上线运行前出院(指在台州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职工医保办法》规定的待遇标准享受,暂不执行相应的浮动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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