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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天人社〔2017〕27号)

2021-07-05 天台县 收藏
朗读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根据《天台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天政发〔2015〕22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台人社发[2015]15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县内以下用人单位与个人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
(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单位)以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和雇工;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职工;
(三)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授权部门批准退休(含退职,下同),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四)其他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县户籍城乡居民,以及原已参加本县基本医疗保险,现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
以上用人单位与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不得选择性参保。
二、新参保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社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一)企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各1份;机关事业单位,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或成立批文及其复印件1份。
(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和《企业职工参保登记表》或《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信息登记表》。
(三)参保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每人1份)。
新成立单位,应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30日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携带以下材料到县社保中心,为其新招用的工作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一)《职工参保登记表》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属工作调动、考录或异地转入的,应同时提供调动、录用和社会(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灵活就业人员,携带以下材料到县社保中心办理参(续)保登记手续:
(一)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1份。
(二)未签订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的,还需提供本人的《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未持有社保卡的,提供县内商业银行开户的银行卡或存折。
(三)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异地转入的,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五、灵活就业人员的应参保时间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2011年2月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从异地转入的,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转入之月起满1年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2011年3月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从异地转入的,应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转入的同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原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现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在30日内办理续保手续;异地转入的,应在3个月内办理续保手续。
六、参保单位或个人携带以下材料,到县社保中心办理退休、转移和注销等变更手续:
(一)参保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1份;
(二)属工作调动或转往异地的,同时提供工作调动和转移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退休的,同时提供退休审批表;
(四)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同时提供原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办理死亡注销的,同时提供遗体火化证明、合法继承人居民身份证和依法享有继承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参保单位或个人办理变更手续时,应各自缴清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应由本人办理相关手续(死亡注销的,由其合法继承人办理)。参保人员办理变更手续后未按规定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从次月起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八、参保单位应指定专人经办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通过网络平台办理相关业务的,应在30日内将相关材料送达至县社保中心存档。
九、县社保中心应为参保单位与个人建立完整档案,制发相关证件,并提供优质服务。
十、企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参照企业参保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应与其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致;缴费基数发生变更的,应向县社保中心及时申报。
十一、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原则上也不予缓缴。参保单位确有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的,须向地税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地税部门批准缓缴后,将缓缴证明报送至县社保中心,可暂缓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期满后应如数补缴;逾期缴纳或未按规定补缴的,将视为中断参保,并按《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十二、纳入财政专项资金统筹管理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由县财政局按以下标准按年度划拨医疗保险费: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每人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8%划拨;
(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费,按照每人每年66元的标准划拨;
(三)个人账户资金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年龄段分别按照以下比例划拨:2.8%(35周岁及以下)、3.8%(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4.8%(45周岁以上至60周岁)、5%(60周岁以上)。
十三、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指数,按以下办法计算后计入:
(一)参保人员在《办法》实施后以及之前按同等标准缴纳的缴费年限,按《办法》规定计算计入;
(二)参保人员在2011年3月前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或6%的标准缴纳的缴费年限,以及其他异地转入、军龄等应当视同或认同的缴费年限,按0.2计入;
(三)参保人员中断参保期间按零指数计入,用人单位或个人往后补缴的,按《办法》规定计算计入。
十四、参保人员在《办法》实施前退休,《办法》实施时仍然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应继续按月缴纳直至终止医疗保险关系。
十五、参保人员在《办法》实施后退休,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已满2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退休时处于中断参保状态的,自退休次月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退休时基本医疗保险年限不满20年的,应在办理退休后30日内补缴至满20年;未在30日内补缴的,视作中断参保,自退休的次月起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为其退休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时,不得选择性补缴(机关事业单位可为其原编制内退休人员申请继续按月缴纳直至终止医疗保险关系)。
十六、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按照《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核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补缴年限。补缴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与个人按以下规定分担:
(一)退休人员原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的,补缴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二)原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职工、企业单位职工或个体工商户雇工的,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以内部分由用人单位负责缴纳(扣除用人单位已缴纳的工作年限);超过该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以上部分,职工与用人单位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原则上由个人缴纳。
十七、用人单位在《办法》实施后改制的,按以下办法提取医疗保险费:
(一)企业单位
1.改制时仍然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以改制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为提取标准,从实际年龄提取至75周岁(年龄在75周岁以上或提取年限不足5年的,按5年提取)。
2.改制时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以改制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为提取标准,一次性提取20年的医疗保险费。
3.男满50周岁或女满40周岁的在职职工(包括经批准离岗退养人员),以改制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为提取标准,并按每年递增3%,提取至法定退休年龄。提取后累计缴费年限仍然不满20年的,以递增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提取标准提取至满20年。
4. 男未满50周岁或女未满40周岁的在职职工,按以下规定提取医疗保险费;改制后由个人或新就业的用人单位继续参加医疗保险,未在30日内续保的将被视为中断参保:在1998年2月前的连续工龄以改制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5%为提取标准计提医疗保险费,按1:0.45折算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1998年3月至用人单位改制期间未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的工作年限,以改制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为提取标准计提医疗保险费,按1:1计算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5.退休人员同时按以下规定提取医疗保险费,享受《办法》所称改制单位退休人员同等待遇:以改制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并按每年3%递增;提取比例分别为5%(70周岁以下的)、5.5%(70周岁及以上的);提取年限从其实际年龄计算至75周岁,年龄大于70周岁提取年龄不足5年的,按5年提取。
6.经批准离岗退养的同时按以下规定提取医疗保险费,退休前享受企业单位未退休人员同等待遇,退休后享受《办法》所称改制单位退休人员同等待遇:以改制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每年3%递增至其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工资标准为基数,按照5%的比例并以每年递增3%从其法定退休年龄提取至75周岁。
(二)事业单位改制按照《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制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天政发[2007]53号)和《关于妥善解决原国有和县属集体企业改制时在职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天政发[2010]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个人账户管理:
(一)参保人员的年龄和《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按照一定额度建立个人账户的累计缴费年限,统一以每年的1月1日为基准日进行核定。年度内年龄和累计缴费年限有变动的,记账比例和额度不再调整;办理退休的,自退休次月起调整记账比例。
(二)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由县社保中心按月计入(参保人员中断参保期间暂停计入);公务员医疗补助个人账户资金,由县社保中心在每年的1月份按全年额度预拨(年度内新参保的,按实际月份数折算后划拨)。
(三)个人账户中当年计入部分不计利息,历年账户资金余额由县社保中心在每年的12月31日,按同期3个月整存整取的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四)参保人员因欠缴医疗保险费、转移或死亡等原因,造成个人账户资金超支的,由本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偿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个人账户中资金余额随同转移。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无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并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五)参保人员暂停享受待遇期间,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由县社保中心记账保留,参保人员续保后可继续使用;未续保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由本人领取,同时终止医疗保险关系。
(六)参保人员的历年个人账户余额,可用于登记成员间的互济共享:到县社保中心办理登记手续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其近亲属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等相关资料(户籍资料中无法直接辨明亲属关系的,需另提供所在村居或社区出具的关系证明);通过县社保中心提供的网上服务平台办理的,其真实性由本人负责。
十九、就医购药管理
(一)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可选择以下定点医药机构:
1.县社保中心公布的县内定点医药机构;
2.台州市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市“一卡通”)内的定点医药机构;
3.浙江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省“一卡通”)内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4.外省当地定点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民营医院限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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