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县(市、区)科技(经科)局、科技事业中心,台州湾新区经科局: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有关规定,以及《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2023年度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条件
(一)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浙江省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符合以上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申报程序
(一)企业自评。企业对照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登录“科技企业成长在线”(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进入“企业培育”场景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入口,按照“申报指引”自行完成参评。
(二)形式审查
1.各地科技部门对照申报条件,通过浙政钉“科技企业成长在线”的“企业培育”驾驶舱,对企业提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及相关附件进行形式审查,认真核查企业填报信息真实性。对审核通过的予以推荐,并上报推荐汇总表至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根据各地审核意见,对企业提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及相关附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确认,通过确认的,提交省科技厅;信息不完整或不符合指标条件要求的,在线通知企业补正。
3.省科技厅每月开展拟入库企业的公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