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椒政发〔2016〕13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椒江区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椒江区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此件公开发布)
椒江区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区户籍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5〕31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和统一部署,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建立以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按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的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迁移政策,完善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公共文化、环境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科学规划。按照服务中心、促进发展、推动城乡人口合理布局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权益。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让改革成果更好地惠及全体人民。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充分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从本地实际出发,实施分类有序的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协调推进。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救助、养老、医疗、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
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停止办理户口中“农转非”、“非转农”,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现有居民户口簿不要求统一更换,不增加群众负担;群众主动申请的,应当予以更换。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等制度。今后出台的政策措施,不再与户口性质挂钩。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根据我区城市化进程、产业发展和城镇人口集聚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对城镇落户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1.合法稳定住所人员户口迁移。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未婚成年子女、父母,可在本地按规定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非住宅用房和违法建造的房屋不得落户。
2.合法稳定就业人口户口迁移。在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但有合法稳定就业,在现居住地居住满一定年限,按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在当地按规定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明确各类人员落户条件。引进人才、投资人员、有突出贡献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地按规定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4.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专技人员、技能工人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家庭户落户的,取消居(村)委或单位需出具准予落户证明的限制。
(三)完善居住证制度。
严格执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制度,准确掌握流动人口基本情况。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或连续就读为基本条件,进一步规范居住证申领条件和发放范围。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积极拓展居住证的使用功能。建立推行居住证持有人积分管理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完善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逐步把居住证建成集行政管理、公共服务、金融、商业应用、企业管理于一体的综合性卡证。
(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1.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巩固、完善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深化完善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基本建立起“三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体系,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2.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和落实随迁子女在本地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同等享受免学费、助学金等政策,完善接受义务教育后就地参加初升高及高中毕业就地参加高考的升学考试办法。
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完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促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加大职业培训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加强创业体系建设,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鼓励自主创业。
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妇幼健康、计划生育等服务,实行“同管理、同服务”。
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全面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间的转移接续和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强化用人单位为职工参缴社会保险的社会义务,提高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率。
加快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提供相匹配,无偿、低偿和有偿服务相结合,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为支撑,以社区帮扶为补充,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城乡统筹新型社会救助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