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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政办发〔2016〕52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椒江区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椒江区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台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的意见》精神,为进一步拓展各类场地资源,释放创业空间,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本着遵循“合法规范、便捷高效、宽进严管”的原则,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3号),结合实际,现就我区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利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条件
1.允许申请人将满足一定条件的住宅用房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该登记不作为房屋、土地使用性质变更的凭证,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的作用。
2.申请人以住宅(包括辅房、车库)从事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软件开发、文化创意、翻译服务、工业设计、咨询代理、股权投资、个体客(货)运服务等无污染、不扰民的行业,或者仅作为企业办公使用的,可以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物权法》、《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承诺已取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遵守公序良俗,主动消除不良影响。
城中村、农村和城区临街、临路的底层住宅(包括辅房、车库)等非环境敏感区域的房屋,可以适当放宽前款行业限制,作为以服务居民为主的商业、修理业和服务业等行业的住所(经营场所)。
二、创新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方式
3.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