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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JD01-2019-0010
椒政办发〔2019〕83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排水管网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椒江区排水管网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7日
台州市椒江区排水管网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排水管网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1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排水管网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排水管网设施包括用于收集雨(污)水的公共管网,雨(污)水泵站及其配套辅助设施,临河闸门井及其配套辅助设施;不包括村民自建房、有物业收费或者管理的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内部雨(污)水管网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排水户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向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是负责全区排水管网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检查、执法、考核等行业监督管理工作部门,具体履行下列情形的职责:
(一)负责建立排水管网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及居民化粪池常态化管理等工作机制;
(二)负责排水管网信息化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三)负责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颁发及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违规排水、私拉乱接、破坏管网设施、影响管网正常运行或危及安全的行为予以查处;
(五)负责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区排水集团实施排水管网的建设和运营维护。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新建项目特别是生活小区和村民自建房等内部排水管网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审批,负责对工业园区内部及排水户纳管水质的监管,尤其对重点排水户安装的在线监测装置的监管,依法对超标排放的排水户予以查处。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做好水资源保护、取水许可、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区财政局负责排水管网设施运维的资金统筹安排,监管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故意破坏管网设施、阻碍管网运维作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行为进行查处。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卫计局、区教育局等分别配合做好排水管网运行维护的相关工作。
镇、街道配合相关部门及区排水集团做好污水管网设施运行维护、排水许可、排水户纳管的管理,负责做好政策处理。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开放式小区和农村分散排水管网管理,倡导群众对排水管网设施的保护意识。
第四条 区排水集团以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对排水管网进行企业化运行管理,具体承担全区公共雨(污)水管网设施的日常巡查、运行维护、维修改造,保障设施安全运行;全程参与接管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等排水管网设施的过程管理与验收。
第五条 村民自建房(安置小区)、有物业收费或管理的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负责做好其内部雨(污)水管网设施的运行维护,范围边界以接入公共雨(污)水检查井为起点至其内部管网,并接受相关部门对其污水纳管情况及今后排水管网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污水纳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排水户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污水水质必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等要求;
(二)排水户应依法办理排水许可证;排水户内部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排水户应按照规划审批时明确的接管井位、口径、标高、方式等要求施工;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水户,必须同时取得排污许可证;
(三)住宅小区排水应按《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要求实施。有排放污水阳台、露台应当设置污水收集系统;
(四)建筑工地、畜牧养殖场、屠宰、餐饮类、洗车类、理发业等污水进入公共管网前应当设置与排放量匹配的沉淀、隔油过滤等预处理设施。
医疗、电镀、化工、印染、造纸、制药等重点排水户污水纳管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当安装水量、水质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区生态环境分局的监控系统联网;
(二)在线监测监控装置投入使用前,应当经过依法检定;使用中的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应当依法定期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