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驾驶人郭宝忠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郭宝忠,身份证号码:332624195708275275,驾驶证发证机关:无,准驾车型:无。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郭宝忠于2021年03月12日19时55分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途径仙居县南峰街道河埠大桥前路段处时,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检测结果为44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20mg/100ml,<80mg/100mL的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并依法扣留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信息和驾驶人驾驶资格查询件、驾驶人身份信息查询件、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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