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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1-06-03 丽水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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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2〕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原则。

确立大商务、大流通、大市场理念,实施“商贸活市”战略,推动商品交易市场新一轮大发展。以优化结构、创新功能、增强活力、提升业态为重点,坚持政府主导与企业主体相结合原则,坚持重点扶持与特色培育相结合原则,坚持市场与产业互动发展相结合原则,坚持实体市场和网上市场相结合原则,坚持开放带动与区域合作相结合原则,大力推动我市专业化商品交易市场建设星级化、交易方式现代化、运营管理专业化、物流网络高效化、商品辐射国际化、市场经营品牌化,更好地发挥专业市场在提升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增强中心城市集聚力和辐射力。

(二)发展目标。

以“做大商贸、搞活消费”为重点,培育和发展一批专业化重点市场,发挥专业市场的龙头带动作用,增强市场的影响力和辐射力,提升区域综合服务功能及核心竞争力。按照“政府引导、统筹规划、市场主体、转型提升”的总体要求,加快市场整合与提升,推动传统商贸专业市场向以信息化、现代物流为主要标志的集约化市场转变,逐步实现向“商贸强市”的转型发展,实现专业市场对块状产业支撑能力显著增强、对拉动居民消费起到主导作用的目标,各类市场的年成交额明显提高。力争通过5年的努力,全市各类商品交易市场成交额达到600亿元以上,年成交额超10亿元的市场达到10家,超50亿元的3家,超100亿元的1家;培育三星级及以上市场30家,市级及市级以上重点市场10家;打造与现代产业集群互促共进的现代商品交易市场集群5个。

(三)发展重点。

打造发展一批龙头市场。引导重点市场和特色市场建设,加大硬件改造和软件提升投入,推进市场经营模式创新、流通业态升级,增强市场集聚辐射功能、产业带动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改造提升一批农贸市场。改变农贸市场尤其是农村小菜场设施简陋和“脏、乱、差”状况,努力把农贸市场建设成为环境优美、购物方便、卫生安全的购物场所。力争通过5年的努力,丽水中心城区及县区中心镇农贸市场达到“浙江省文明示范农贸市场”的规范要求。整合规范一批同质市场。坚持堵疏结合、标本兼治,整合归并一批同质化专业市场,形成专业化市场集聚效应。积极培育一批网上市场。加快建设商品交易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查询公告系统、联网监测监管系统等。鼓励主动对接网上市场,积极培育和引进网商,使商品交易市场成为网商采购平台和实物体验平台。重点推进一批集群市场。按照《丽水市服务业集聚区发展规划》要求,大力推进“新型专业市场集聚区”建设。力争通过5年的努力,新型专业市场集聚区年成交额占全部市场成交额的比重达到40%以上。

二、商品交易市场转型升级的政策扶持

(四)加大财政投入。

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的商品交易市场发展引导资金,重点支持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积极支持市场信息化建设、市场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市场党建、网上市场培育发展及考核奖励等,并视财力状况逐步加大支持力度。对新认定的市级以上重点市场、现代商品交易市场集群、二星级以上文明规范市场、省文明示范农贸市场给予一定的奖励;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工商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下发。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根据市场建设情况,视财力状况统筹安排一定的引导资金支持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

(五)鼓励重点市场提升。

对新建符合市场布局规划、带动产业发展明显、运作规范并列入市级及市级以上培育的重点专业市场,集中相关政策,加大培育力度,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对现有市及以上重点市场实施改扩建提升项目,纳税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投资额上亿元的新办重点市场,在市场开业第一年对市场举办者按其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地方留成部份全额奖励,第二年和第三年对市场举办者按其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地方留成部份50%的比例奖励。

(六)支持市场改扩建。

对列入重点培育的市级及市级以上专业市场建设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符合规划布局和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专业市场,除保障市场用地外,根据规划要求可配套安排建设相应仓储物流用地。鼓励和支持专业市场通过对外承租和统一经营,有效降低取得的土地成本。对商品交易市场新改扩建等内容给予一定的补助,每年选择三个项目按市场举办单位用于商品交易市场硬件改造实际投资额的8%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推进农贸市场提档升级。

对依法登记、新建(改建、扩建)的农贸市场,在建设和改造过程中涉及地方性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防治费等,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50%减免;农贸市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农贸市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规定缴纳确有困难且符合减免条件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免。鼓励创建文明示范农贸市场,提升市场档次,通过省文明示范农贸市场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市区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按《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菜市场建设和改造提升工作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10〕157号)执行。每年对市区农贸市场创建考核年度优胜单位给予5万元的奖励,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工商局参照市政府创卫相关规定制订。

为支持各县(市、区)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发展,丽水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每年安排部分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农贸市场提升发展、市场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市场党建、网上市场发展、创建考评等,具体使用办法由市工商局和市市场协会参照省里相关规定制订。

(八)增强市场配套服务功能。

鼓励市场建立或引进研发机构、检测机构等公共服务机构。支持市场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市场应用或建设信息化系统,提高市场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和监管信息透明度,着力打造智慧市场。应用省级市场信息化综合管理平台的项目,经验收合格,给予当年购置硬件设备投资额的8%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应用市级市场综合管理平台的项目,经验收合格,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市级及市级以上重点市场(不含农贸市场)信息化配套服务建设项目,经工商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给予软件及配套硬件实际投资额8%的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鼓励和引导商品市场的业主或管理者投保火灾、第三人等公众责任险,降低市场经营风险。对非国有商品市场推行公众责任险,按保费的2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扎实推进市场用水、用气、用电价格实现一般工业同价,从2013年6月1日起,全市各地市场经营户用电、用水、用气实行与一般工业同价政策。加强银行机构与市场经营主体的战略合作,鼓励银行机构在市场临近区域增设服务网点、ATM机,积极创新开展市场商位使用权质押、货物质押、仓单质押等适合市场特点的融资产品,推动银行卡、电子支付业务在市场的推广应用,为市场经营户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九)创建星级(重点)市场。

加大星级(重点)市场培育力度,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各类商品市场(含网上市场,下同)首次达到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文明规范市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市场先获得低星级市场认定并享受政府奖励后,再获得高星级认定的,按上述标准进行相应级别的差额奖励。对列入市级重点市场、省区域性重点市场、省重点培育市场、省级以上(含省级)重点商品交易市场,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

(十)加快网上市场发展。 

扶持和推进网上交易平台发展,积极培育和引进网商,鼓励建立网上商品交易平台。对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网上交易市场,正常运营满一年以上的市场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于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正常运营且年交易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网上交易平台,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0〕63号)规定给予奖励。对获得市级及以上诚信网商或知名网上品牌的单位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网上市场举办单位纳税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发展网上交易市场,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网上市场,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

(十一)引导市场经营户规范经营。

积极鼓励市场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规范经营管理。积极推进商品市场建立党组织,形成商户、企业、市场一体的市场党建模式,建立市场综合党建服务中心,打造党建服务阵地。进一步推动市场内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向现代企业方向转变,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和社会责任感。开展诚信经营户创建工作,完善市场经营户信用体系建设,每年每个三星级以上文明规范市场开展“十大文明诚信经营户”评选活动,对入选的“十大文明诚信经营户”分别给予1万元的奖励。“十大文明诚信经营户”的评选办法由市工商局参照省里相关规定制定。新闻媒体单位要加大市场文明经营户的宣传力度,引导市场经营户文明诚信经营。

三、商品交易市场转型升级的主要措施

(十二)加强规划调控管理,进一步完善市场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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