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区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区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三市并举”发展战略,促进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丽水聚集,加快我市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业投资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4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丽水市区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创投基金”)是由政府设立的不以赢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领作用,引导社会资金主要投向市区初创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领域,健全市区创业投资体系。
第三条 创投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严格管理”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根据 “参股不控股”的出资原则,主要采用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运作方式,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
第四条 创投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符合本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
第二章 基金规模和资金来源
第五条 创投基金规模首期为5000万元人民币,由市政府、莲都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按2:1:2比例出资,以后年度根据创投基金投资运作情况,逐步调整基金规模。
第六条 创投基金的资金来源为: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政府性资金,创投基金运作产生的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
第三章 扶持对象
第七条 创投基金的扶持对象为在市区注册登记、帐证健全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初创企业,以及市政府决定重点扶持的企业,扶持对象不得为无限责任企业,同一企业不重复扶持。
第八条 创投基金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丽水市区内注册成立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至少有2个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额20%以上;投资累计1500万元以上;
(四)至少有2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五)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六)《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初创企业及市政府决定重点扶持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丽水市区内注册成立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 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时间在5年以内且为非上市企业;
(三) 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2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8%以上;
(四) 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原则上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5%以上。
第十条 创投基金重点投向丽水市区行政区域内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新材料、高端装备、信息产业、节能环保、生物技术、工业设计等符合丽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
第十一条 创投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四章 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设立丽水市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创投基金的领导决策机构。管委会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经信委主任任副主任,成员由市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国资委、金融办、莲都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十三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创投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负责创投基金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二)审查批准基金章程及投资项目管理、投资风险控制、投资退出机制和业绩考核等制度;
(三)对创投基金运作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
第十五条 创投基金由丽水绿谷信息实业有限公司代表政府出资参股,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及义务。
第十六条 丽水绿谷信息实业有限公司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承担创投基金对外投资的出资主体;
(二)筛选拟投资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初创企业;在尽职调查、审慎评估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投资的可行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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