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5年本)的通知》(浙政发〔2015〕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丽水市2015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核准目录按照核准权限分为国家核准、省级核准和市县核准。
二、企业投资建设本核准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核准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市制定的发展规划、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等是项目前期工作和审查核准的重要依据。对于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以及《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丽水市生态工业发展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丽政办发〔2014〕76号)中的禁止类、淘汰类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核准或备案;限制类项目要严格控制,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强对项目的土地使用、资源利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实施有效监管。
四、市县核准权限的项目,以“市县同权、属地管理”为原则,实行扁平化管理。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业管理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同步下放。
五、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规定,对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政府仅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外部性”方面进行核准。对外商投资项目,还要从市场准入、资金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内部性”条件,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投资自主权。
六、各县(市、区)、市级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联合审查、审批机制,探索核准目录外的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式”办理试点,减少企业投资活动的事前审批,切实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
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利用非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核准目录执行。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核准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10月28日发布的《丽水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4年本)》(丽政发〔2014〕74号)同时废止。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丽水市2015年本)
一、农业水利
1.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报省级核准。
2.水库:在跨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报国家核准;
在省管河流、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报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由市县核准。
3.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报国家核准;
在省管河流、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涉及跨设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报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由市县核准。
二、能源
1.水电站:在跨省河流上建设的单机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报国家核准;
在省管河流、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涉及跨设区市水电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报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由市县核准。
2.抽水蓄能电站:报省级核准。
3.火电站:报省级核准。
4.热电站: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报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依据省级热电联产规划,由设区市核准。
5.风电站:50兆瓦及以上项目报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依据国家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开发指导规模以及省级批准的专项规划(计划)由设区市核准。
6.核电站:报国家核准。
7.电网工程:跨省±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省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家核准;
非跨省500千伏及以上交流项目,省级投资220千伏交流项目和跨设区市110千伏交流项目,以及非跨省直流项目报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由市县核准。
8.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报国家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报省级核准;
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市县核准。
9.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报国家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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