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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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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劳社〔2010〕71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不断完善《桐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切实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规范管理,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确保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根据上级有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规定,结合我市近几年来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实际状况,现将有关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申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零售药店必须是专营药品(含医疗器具)的药店,专营药品的营业用房面积必须达到50平方(含)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品种(通用名)达到600种以上;正常营业时间满1年(含)以上,并未受到过相关部门的处罚。

二、现兼营营养保健品等其他商品的医保定点药店,请按照以上专营药品的规定,必须在本通知下发之月起至2010年12月底前过渡到专营药品的医保定点药店,超过规定部分的营业用房面积可兼营营养保健品等其他商品,但必须与专营药品分隔。未在规定时间内过渡者将视作自动放弃医保定点药店资格。

三、各医保定点药店应当建立独立完整的、按药品品种和数量分类管理的购、销、存明细帐目,每月核对库存,并保存相关资料以备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桐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八月四日

 

 

主题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零售药店  管理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药监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桐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0年8月5日印发

附件:桐劳社[2010]7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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