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市财政局、发改局、卫生局关于《桐乡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助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桐乡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
制度经费补助办法(试行)
市财政局 市发改局 市卫生局
(二○一一年九月)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为确保我市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有效降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充分体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建立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保障和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浙财社字〔2009〕247号),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批基本药物实施县(市、区)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0〕184号),省财政厅、卫生厅印发的《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社〔2010〕7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明确政府责任,落实财政补助。确立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不足部分由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投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合理分担费用,有效减轻居民个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费用负担。
(二)合理配置资源,明确功能任务。科学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建设规模、设备和人员配备标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服务范围、服务人口和服务标准,承担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政府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
(三)综合配套改革,有效激励约束。在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同时,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绩效工资等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并逐步完善政府财政投入和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补偿机制。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基层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保障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努力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扩大服务数量,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益,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
二、补偿机制
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运行经费,主要通过医疗保险基金付费、个人付费和政府财政投入补偿。政府财政投入包括对基层单位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和建设发展项目支出补助,由财政部门按照不同方式进行管理。
(一)经常性收支核定
对经常性收支按照“明确范围、核定收支、差额补助、总量控制”的原则核定补助。
1.经常性收入核定
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来源的形式,主要是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1)医疗收入:在基期年份医疗收入基础上,综合考虑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医疗服务人口数量增减、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调整等因素合理核定。其中药品收入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合理用药数量等因素核定。
(2)财政补助收入: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政府规定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情况,按照医保基金结余情况、服务人口、服务数量等给予补助,具体由市财政局会同卫生局商定。
(3)上级补助收入:指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等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4)其他收入:包括利息收入等非经营性收入,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期年份水平扣除非持续性收入等因素核定。
2.经常性支出核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支出主要是指偿付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人员支出、业务成本支出、公用支出及其它支出。
(1)人员支出:包括在岗人员工资支出、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及住房公积金单位缴费支出、离退休人员费用支出、临时聘用人员费用支出等。在岗人员(含编制外合同制职工和乡村医生,下同)工资支出按照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和目前实际在岗人数核定;在岗人员年休假补贴、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单位缴费支出按照政策规定确定;离退休人员费用支出按当地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政策规定的发放标准和社会保障缴费标准给予核定。
(2)业务成本支出:主要指基本医疗及公共卫生服务中发生的专用材料和药品成本支出。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期年份单位物耗成本、合理的药品损耗及本年度预测医疗卫生收入进行核定。
(3)公用支出:是指日常办公所需经费支出,包括按规定提取的医疗风险基金支出、职工福利基金支出、工会经费、维修费和其他公用经费等。根据基期年份合理支出水平,并充分考虑业务增长及其它刚性增长因素后核定。
(4)其他支出: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期年份的基础上合理核定。
3.建立保底增长机制
财政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核定后,其收支相抵后收不抵支的差额,由财政补助,纳入预算,足额安排,并实行总量控制。
实际执行中,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大于财政核定差额补助总额的,大于部分财政不予追加预算,由其自行消化;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小于财政核定差额补助总额的,小于部分财政不予追减预算,结余资金的50%可计提奖励基金、50%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事业发展支出,但年度提取的奖励基金不得超过当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额的20%。
基期年份的确定:确定以2009年度为基期年份。
补助基数的核准: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09年的业务收支结构、收支结余、药品差价及相关的医疗服务项目和在编职工、离退休职工、编外合同制职工、乡村医生结构及这四类人员的平均收入水平,进行综合测算,结合2009年以来人员支出的政策性调整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的运行情况核定经常性支出补助基数。
其他因素说明:
①实施年度人员数量或结构发生变动,则相应调整人员经费补助基数。
②重大公共卫生专项、农民健康体检等项目经费仍按照原渠道安排落实。
(二)建设发展性支出
对建设发展支出按照“核定计划、专项补助、包干使用、绩效考评”的原则核定补助。建设发展性支出以市级财政投入为主、镇(街道)财政配套投入相结合,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建设发展项目包括基本建设、医疗设施设备和人才队伍学科建设、双控考核等。
1.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必须事先分别编制项目计划,经卫生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核准同意。财政部门要逐项核定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各建设发展项目计划及其所需资金,按照“合理、必需、节约”、“统筹财力、优化结构、资源共享”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分别轻重缓急,合理安排。
2.人才队伍及学科建设支出。建立人才队伍及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人才队伍培养培训及学科建设等。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会同卫生部门另行制定。
3.实行双控考核奖励。设立双控考核奖励专项资金,对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疗费用总额和均次费用实行控制考核奖励。考核办法由财政会同卫生部门另行制定。
三、资金拨付
(一)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资金实行按月预拨,年终结算。财政部门将核定的全年补助基数的85%部分,通过卫生部门按月转拨至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剩余的15%补助资金由卫生、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实行综合补助。
(二)建设发展项目计划所需财政安排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或工作进度和财政支付制度规定,按期拨付。项目完成后,由财政部门组织绩效考评。
(三)财政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各项财政资金,按照优先保障人员经费支出,重点考虑正常运行支出,统筹兼顾建设发展项目支出的先后顺序安排和拨付。省转移支付资金,对属于基层单位经常性收支范围的资金,连同市级财力一并安排;对属于公共卫生专项和建设发展项目的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四、监督管理
(一)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督促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合理合规使用各项资金,并会同卫生部门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可组织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合格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收支全面审计核实。
(二)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监管,督促其按规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计划,并依据有关要求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牵头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的主要依据。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政府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切实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激励制度。依法组织收入,正确归集各项费用,切实加强收支管理,确保全面完成各项医疗卫生任务。
五、适用范围及实施时间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举办的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以及实行人、财、物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承担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的市二院、市三院、市中医院与相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财务独立核算。
本办法自我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