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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十二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意见》的通知(已失效)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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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桐政发[2017]29号已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十二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意见》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桐乡市“十二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我市工业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浙江省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34号)精神,现就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总体要求,通过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大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治理力度,引导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工业园区建设要求,加快技术更新和产品升级换代,推进内涵式增长和集约化发展,促进工业经济发展与城市建设的良性互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相互协调,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调节和政策调控相结合、存量退出与增量限制相结合、落后淘汰与升级改造相结合、兼并重组与关闭搬迁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落后产能退出的长效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和标准体系,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按期淘汰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设备,进一步推进节能减排和经济转型升级,提高经济质量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目标任务。根据桐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节能减排的要求,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淘汰落后产能总体部署,及时出台《桐乡市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目录》,以水泥、印染、化工、皮革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为重点,每年确定年度专项行动计划,分阶段有步骤地全面组织实施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通过5年的努力,基本淘汰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并逐步转移一批资源保障条件不足、比较优势下降,竞争力弱化的产能。同时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每年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认真组织落实和实施,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计划。

   二、强化政策约束机制

   (一)严格项目准入。严格执行《浙江省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目录(2010年)》,加强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引导。加强投资项目准入管理,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土地等指标约束,严格环评、能评和安评工作,严格执行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工业用地项目准入评估等办法,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淘汰落后产能反弹和新增落后产能。

   (二)强化经济调控措施。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电力、煤炭、成品油、天然气和水等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措施,利用价格杠杆淘汰落后产能。落实对列入淘汰行业相关企业的差别价格政策,对超能耗(电耗)企业和产品,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按电价加价标准严格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探索非居民用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办法。落实和完善环保税费制度,加大征收力度。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

   (三)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对列入定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监管力度,牵头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推进淘汰工作进度。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金融机构酌情逐步退出信贷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被依法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必要时,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三、强化政策激励机制

   (一)建立落后产能退出补偿机制。加大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建立淘汰落后产能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和企业转型升级。充分利用企业原有的土地、厂房、设备等资源,通过综合应用财政补助、税收优惠、土地开发置换、资金融通等政策,鼓励淘汰落后产能。

   (二)支持企业加快升级改造。充分发挥技术进步对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统筹安排全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落实相关税收和金融“绿色信贷”政策,支持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以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安全生产等为重点,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对落后产能进行升级改造。加强生产、技术、安全、能耗、环保、质量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贯彻,引导企业技术升级。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镇街道、开发区和企业,在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节能减排、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支持和鼓励存量土地再利用,在符合国家和省市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优先予以支持。

   (三)鼓励企业整合提升。贯彻执行《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企业并购重组的意见》(桐政发〔2009〕44号)精神,支持落后产能企业通过各种形式的整合重组来提升企业的装备、工艺水平,做大做强企业,达到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鼓励先进或优势企业兼并收购列入淘汰计划的企业,整合对方的土地、厂房、人员等有效资源,加快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步伐。

   (四)鼓励引导职工再就业。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与职工就业的关系,切实保障职工权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支持优势企业安置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做好职工再就业培训工作,帮助职工顺利转岗,维护社会稳定。

   四、加大组织协调与监督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执行组长,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与经贸局、环保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宣传部、维稳办、政研室、法制办、发改局、经贸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地税局)、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环保局、安监局、信访局、国税局、工商局、质监局、供电局、人民银行、银监办、总工会等部门(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经贸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强化责任分工。各镇街道、开发区是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主体,必须按照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领导小组要与各镇街道、开发区就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签订责任书,办公室要加强政策引导和综合协调;市财政部门要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予财力保障,同时要积极向上争取资金补助;环保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并做好排污容量的核定、转移和回购等工作;工商、税务等部门负责关停企业有关证照的注销工作;电力、水务等部门要按照领导小组部署,做好用电、用水管理工作。

   各相关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淘汰落后产能。

   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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