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房地产项目环评把关,从源头上防止产生污染事故和矛盾纠纷,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根据《关于严格执行房地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通知》(浙环发〔2007〕74号)要求,现就我市加强房地产项目用地出让前期环境管理通知如下:
一、所有房地产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经市环保部门审批的房地产项目,一律不得批准立项和开工建设。
二、房地产项目用地,镇街道、市属征迁开发单位应在“招拍挂”前委托具有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资质的单位对该地块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一)拟出让地块原为医药、化工、农药、石油加工、电镀、金属冶炼、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焚烧)等重污染用地,或原为产生危险废物和生产经营危险废物单位的用地,或出让地块周边500米范围内有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造纸、酿造、冶金等产生废气、异味、烟(粉)尘等重污染企业的,需编制环境影响专题评价,详细调查和评估该地块原有的污染状况,分析确认该土地的受污染情况,明确有关污染源处置的技术路线、投资、可行性及责任方,并就该地块周边重污染企业今后可能对房地产开发及使用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论证、预测和评价。
(二)拟出让地块土壤本身未受污染,但出让地块周边500米范围内有交通枢纽、物流基地、加油站、变电站、垃圾中转站、污水泵站及其它废气、噪声污染源的,以及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地块,需进行环境影响初步分析,就地块周边污染源今后可能对房地产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作出简要评价。
(三)拟出让地块土壤本身未受污染,周边环境条件较好的原则上不作专题评价或初步分析,只需填写出让地块周边环境状况调查表。
三、环境影响专题评价、环境影响初步分析、出让地块周边环境状况调查表均须委托有环评资质的单位编(填)写,并经房地产项目所在地镇街道、市属征迁开发单位出具认可意见后,与评价内容一起报市环保局备案。
需编制环境影响专题评价的,环评单位应在镇街道、市属征迁开发单位委托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市环保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反馈。需进行环境影响初步分析的,环评单位应在镇街道、市属征迁开发单位委托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市环保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反馈。填写出让地块周边环境状况调查表的,环评单位应在镇街道、市属征迁开发单位委托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市环保局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反馈。
四、凡未经环境影响专题评价或环境影响初步分析,也未填写出让地块周边环境状况调查表,未能出具市环保局备案意见,未经市环保局确认已达到相应环境功能要求的,该拟出让地块一律暂缓“招拍挂”。
五、拟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地块,经环境影响专题评价确认土壤已受污染的,有关单位必须按照已经备案的环境影响专题评价要求安全处置各类污染源,并开展相应的土壤修复工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