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根据桐政发〔2017〕29号予以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深入推进“森林桐乡”建设,加快我市林业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二五”期间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1〕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认真做好我市“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根据省政府浙政发〔2011〕42号文件规定,我市“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为2100立方米,这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为严格控制这一采伐额度,现结合各地林木蓄积总量和我市林业发展规划,将“十二五”期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分单位予以下达(见附表),各镇街道、各相关单位要对照限额指标严格执行,不得突破、挪用和挤占,有特殊原因确需突破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在机动指标中予以调剂。
二、严格执行采伐审批和凭证采伐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除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林木唯一合法的凭证,各镇街道、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凭证采伐林木制度,严禁无证采伐。因道路拓宽、园区开发、水利建设、土地整理及新村整治等建设工程,确需采伐林木的,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审批手续。采伐单位或个人应提交经林木所有权的单位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的书面报告和林木采伐申请表,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市林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和采伐限额,经实地勘验和伐前公示无异议后,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采伐作业,并在采伐林木后的规定期限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对征、占用林地并采伐林木的,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还必须提交有批准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级以上公益林只准进行抚育采伐和更新采伐,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公益林林地,确需占用公益林林地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三、认真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