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根据桐政发[2016]1号文件予以废止)
桐乡市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行为,促进污染减排和产业结构调整,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以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为指标的排入水体、大气的化学性污染物。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权利。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排污权的有效期限与排污许可证期限一致。
本办法所称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并按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或者已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和有偿使用等综合管理工作,初始排污权的申购、回购等具体工作由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
第五条 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的有效期限为5年,自2012年1月1日起计算,期满后应当按规定重新进行核定和申购。
第六条 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利于环境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采取政府指导下的市场化运作方式。
第七条 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指导价为:化学需氧量(COD)4000元/吨·年,二氧化硫(SO2)1000元/吨·年。
第八条 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为初始排污权申购优惠期,根据排污单位申购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阶梯式价格:
(一)2012年2月底前申购的,优惠80%;
(二)2012年5月底前申购的,优惠60%;
(三)2012年6月1日后申购的,不再给予优惠。
第九条 排污单位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分配量核定结果大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量的部分视为新增排污量,申购时不享受价格优惠。
第十条 排污单位申购初始排污权应填写申请表,并向交易中心提供下列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