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环保局、市农经局关于《桐乡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桐乡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暂行规定
为防止畜禽养殖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9号令)和省环保局、农业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2〕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本《暂行规定》所称畜禽养殖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是指不准存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的区域,畜禽养殖限养区(以下简称“限养区”)是指实行畜禽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区域。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主要是指常年存栏在500头以上的养猪场、存栏总量3000头猪以上的集约化养殖区。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3-2001)规定换算(折算比例为:30只蛋鸡、30只鸭、60只肉鸡、3只羊折算成1头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