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防止畜禽养殖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9号令)和省环保局、农业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11〕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本《暂行规定》所称畜禽养殖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是指不准存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的区域,畜禽养殖限养区(以下简称“限养区”)是指实行畜禽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区域。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主要是指常年存栏在500头以上的养猪场、存栏总量3000头猪以上的集约化养殖区。其他种类畜禽的养殖规模,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3-2001)规定换算。
二、设定桐乡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
(一)禁养区
1、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
2、乌镇古镇保护与旅游开发规划区,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
3、市区规划区和建制镇建成区;
4、经济开发区、濮院毛衫城以及乡镇工业区。
(二)限养区
1、生活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
2、白荡漾水源保护区;
3、大运河、长山河、白马塘、金牛塘、康径塘、大红桥港、盐官下湖等流域两侧各200米以内;
4、高速公路、320国道、环城公路两侧各200米以内;
5、市区规划区和建制镇建成区上风向2公里以内,建制镇规划区。
三、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现有规模养殖场到2011年底前实行关停转迁。在实施关停转迁之前,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控制标准。
四、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现有畜禽养殖场污染物必须限期治理达标排放,治理仍不能达标排放的2012年底前实行关停转迁。
五、新建畜禽养殖场与禁养区、限养区边界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米。
六、本《暂行规定》由市生态办负责解释,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桐生态办发〔2011〕13号桐乡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暂行规定.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