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经济开发区、振东新区:
为加强农村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安装和运行管理,确保农村低压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效降低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减少由于漏电引起电气火灾、电器设备损坏事故的发生,市经贸局、安监局、供电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农村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运行管理的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农村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运行管理的实施意见》
二○一一年十
附件:
关于加强农村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运行管理
的实施意见
目前农村安全用电形势不容乐观,农村地区安全用电事件时有发生,其中用户端未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私自退出运行或绕越保护器用电以及保护器失效等是主要原因。为了确保农村安全用电,必须加强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安装和运行管理,确保农村低压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效降低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减少由于漏电引起电气火灾、电气设备损坏事故的发生,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作用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采用自动切断电源的保护方式。在直接接触防护中用于防止电击危险的基本保护措施的附加保护,在间接接触防护中用于防止发生接地故障时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持久带有危险电压而引发电击危害或持续电弧电流引发电气火灾危害。
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选择和安装
1.农村低压电网采用电流型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安装在电源中性点不直接接地,用户端不重复接地的供电系统中。
2.剩余电流末级保护中的家用电器、移动式电器、温室养殖与育苗、水产品加工等潮湿环境下使用的电器以及临时用电设备的保护器应实现直接接触保护。其额定剩余动作漏电流值不应大于30mA。手持式电动器具额定剩余动作漏电流值为10mA,特别潮湿的场所为6mA。保护器必须选用符合GB6829标准,并经国家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认证合格的产品。
3.保护器应安装在无腐蚀性气体、无爆炸危险、便于观察、方便操作的场所,并注意防潮、防尘、防震动、防阳光直晒。
4.居民动力、照明生活用电的室内外配线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配电工程篇、电气照明装置篇)的有关规定,以满足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正常投运。
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运行管理
1.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运行管理由产权所有者负责。根据供用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属产权分界点表前的运行设备,如剩余电流总保护器等的运行管理由供电企业负责,供电企业应根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的相关规定做好运行维护工作;属产权分界点后(表后)的运行设备,如剩余电流末级保护器的运行管理由用电产权人负责,用电产权人负责每月不少于一次试跳检查,当剩余电流末级保护器不能正常运行时,用电产权人应及时处理更换,不得影响电网正常运行。
2.严禁发生因剩余电流末级保护器(如家保等)拒动、绕越剩余电流末级保护器用电;严禁发生剩余电流末级保护器失效未及时更换以及用电户表后线路绝缘损坏等原因而引起剩余电流总保护器动作的行为。当剩余电流末级保护器(如家保等)故障引起供电系统正常供电时,供电企业有权采取隔离故障措施。若用户拒不整改,擅自接电,危及上级电网安全运行,供电企业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32条规定,采取中止供电。
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经济开发区、振东新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用户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安装、运行,进行监督检查;供电企业应做好所管辖设备上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安装投运,开展安全用电法规知识的宣传,普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有关知识。各村级组织要设立专职村级电工,加强安全用电管理,做好表后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以防止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和减少由于漏电引起电气火灾、电气设备损坏事故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