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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逐步探索和建立我市科技投入绩效评估制度,依照财政部《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评价管理试行办法》、《桐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我市科技项目实施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科技项目评价),是指对市本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安排的科技项目的完成结果、既定目标实现程度、投入产出效益等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科技项目评价范围主要包括:市本级重大、重点科技项目和市科技局认为需要评价的科技项目等。
第四条 科技项目评价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原则;
(二)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三)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四)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分类评价的原则。
第五条 科技项目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省及桐乡市关于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与科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三)市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年度项目指南及绩效目标;
(四)项目申报书、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五)项目预算批复文件、科技计划任务书(合同);
(六)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七)项目验收报告;
(八)项目中期或完成后的执行跟踪情况表;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科技项目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科技项目评价的内容分为技术评价、管理评价、业务评价和财务评价。
(一)技术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技术指标完成率、技术成果应用程度(技术成果转化程度)。
(二)管理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科技创新情况、组织管理水平。
(三)业务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社会效益情况、生态环境效益、经济效益指标。
(四)财务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财务管理状况。
第三章 科技项目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科技项目评价由市科技局组织,市科技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分级实施。
